剧情简介:纽菲斯公司是一家游戏开发公司,其公司下属的一名游戏编程员杨墨在与妻子外出蜜月休假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杨墨妻子主张杨墨进入纽菲斯公司工作的三年时间里,几乎没有休息过,在他们蜜月休假期间,杨墨也一直都在酒店加班工作,因此其死亡属于过劳死,应由纽菲斯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纽菲斯公司则坚持认为杨墨死亡不属于过劳死,与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杨墨的死亡究竟属不属于过劳死,其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纽菲斯公司又是否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为此,小编认为:
一、关于“杨墨死亡”是否构成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第一,所谓过劳死,是指职工因为工作过度劳累或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而一般主张过劳死亡的,并不是想当然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往往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或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第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来看,法定的认定工伤情形有7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前者规定的是与工作有关的典型工伤情形,且均贯彻了通常的“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后者则规定的是本与工作无关却被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对此小编认为,就该剧情而言,上述第15条是不能被引用来进行工伤认定的。
第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结合剧情,杨墨死亡的结果虽的的确确是发生在其外出休假期间,但造成其死亡的原因却是在其日常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时间中,过度累计加班所导致,与工作本身密切相关。此外,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事实是由其他非工作原因引起的(如自身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或不存在其他足以排除认定工伤事实的情形时,杨墨的死亡将完全能够被认定为是工伤。因此,杨墨的家属有权按照规定要求纽菲斯公司进行赔偿。
二、工伤认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图1 工伤认定流程图
(一)提出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1)前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2)提出主体: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3)提出时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即不受1年期限限制)
1、《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的补正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救济途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且复议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另注意:根据最高院的判例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工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2359元×20=847180元(全国统一标准),比2019年度增加了近6.2万元。
相关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被483篇案例引用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张雪媛